2008年10月24日星期五

警惕“数字资本主义”的霸权

作为中国第一家也是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一向骄傲地面对同行与企业。店大当然可能欺客,不管年轻英俊的李彦宏怎样想,只要标准的制定权在自己手里,百度即使欺客似乎也是有“底气”的。然而当三鹿事件最终浮出水面时,百度的“底气”似乎也招来了社会不少的质疑与声讨。一面是成千上万个可爱的孩子被毒奶粉折磨在医院的病床上,有的甚至失去幼小的如花蕾一般的生命,几多家庭为之悲泣,社会为之愤怒?;一面是面对三鹿事件时依然选择刻意去为三鹿蒙上一层遮羞布,致使消费者完全无法从页面上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百度竟然“果断”地选择了后者。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特别是在以自由互动为特性的网络社会。尽管有百度公司仓促之间发表的所谓声明,但终有欲盖弥彰之嫌。百度在“三鹿门”事件中的表现不仅使自己遭遇空前的信任危机,甚至殃及了诸多的网络同行。作为行业媒体,我们似乎不太方便追问百度的良心,但我们却关注一个拥有强大话语权并已被网络公众所通用的网络平台,该怎样形成自己的价值观;我们甚至还关注,作为一个旗舰型的网站,除了对自己负责之外,是否同样应该对同行负责;而我们的网络媒体又该如何践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先人遗训?

  因此,本期《传媒》在客观展示整个百度身陷“三鹿门”事件的同时,也约请业内专家学者就此话题展开探讨,真诚地希望我们的媒体时时刻刻记住自己的良心;也希望百度之困使坏事变成好事,一个全新的有良心的百度再度雄起。

  在三鹿问题奶粉的危机公关事件中,百度被指撤掉了以前有关三鹿问题奶粉的负面新闻专题,并且承认三鹿公司曾要求与百度“合作”屏蔽有关三鹿奶粉的负面信息,网民由此更多地了解到百度不可公开的经营“秘诀”。由于网民对任何践踏网络信息公正、透明的幕后交易深恶痛绝,所以,百度受到网民集体指责,公信度急剧下降。网民还纷纷用有关截屏和搜索的证据,揭露除了百度外,还有多家门户网站也曾屏蔽过三鹿“问题奶粉”的相关信息。不幸的是,三鹿事件恰好证实了资本损害公众利益的恶的一面,也使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形象大为受损,中国网络媒体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笔者并不是在此追查这些拥有庞大用户规模的网络媒体是否收了“黑钱”,问题的本质是当它们的某些价值观和商业模式深刻影响到其社会责任之际,需要讨论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在一个充斥着 “用户中心论”的时代和日益发达的消费社会,网络媒体最大化地发掘用户价值,是否意味着公民利益被抛于一旁?人们曾欢呼的“数字民主”是否只是一种乌托邦的想象,因为可能被“数字霸权”所取代?进而思之,丹??席勒的数字资本主义论犹在耳畔,“因特网正在带动经济政治向所谓的数字资本主义转变”,并且助长了市场制度的不平等和丛林法则弊端。

  三鹿事件给网络媒体带来的损害是多重的。包括百度在内的众多网络媒体应反思,为什么网民们有百分之百的理由去质疑、问责、纠正网络媒体在其中所犯下的错误,因为他们不愿意看到互联网在中国成为另一个“江湖”。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由于其所具有的互动性、海量信息、匿名交流等传统媒体所缺乏的特征,被视作最有可能成为理想的、自由的、平等的、开放的公共论坛和社会平台。但是这一初现的曙光却被现实黑幕所蒙蔽。正因为如此,需要重新来解读互联网所引申的传播技术神话。

  网络媒体对公众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媒体是特殊的社会资源,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具有传播信息、监视环境、传承文化、监督政府等诸多功能,并因此形成媒介权力。在这一点上,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无异。过去,人们曾过度诠释了互联网在社会结构中的去中心化,过度诠释了网民在传播中的主动性和自由主义,而实际上互联网与传统媒体一样是高度社会化的,有各种力量希望通过博弈成为互联网的操纵者。各种社会系统希望利用媒体、染指媒体来获得话语权,以控制社会舆论和整合社会关系。特别是在信息社会,需要警惕新媒体被操纵为符号暴力,以致损害公众利益。在三鹿事件中,三鹿需要屏蔽对公司利益不利的信息是以损害公众利益为前提的。与三鹿公司相比,消费者本来处于弱势地位,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何曾知晓奶粉中含有所谓三聚氰胺?

  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信息对称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有诸多非理性和不完整性,倘若交易双方一方掌握的信息多,另一方掌握的信息少,交易就不能完成或完成的很可能是不公平交易;要实现公平交易,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信息的充分流通才能使市场得到发展,改善资源配置。网络媒体被三鹿公司作为“危机公关”的“合作方”参与屏蔽有关信息,则更加扩大了消费者与三鹿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有毒奶粉影响更多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何其之大。网络媒体被利用的实际是被异化的媒介权力,只是这种媒介权力被假托为某种传播技术。更为可怕的是,新的传播技术又强化了媒介权力的异化。赋有权力的媒体资源一旦和其他强势社会资源裹挟起来,必然对公众利益形成更大的破坏力量,弱势群体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这样,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感缺失了,媒体公信力也受损了。所谓社会责任感,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最基本的公共信条和准则。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建立在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晓权、接近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之上,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限。如果网络媒体借助某些技术手段去造成传播障碍,去“过滤”、“屏蔽”、“篡改”、“包装”对于公众利益来说必要的真实信息,不但牺牲了自身的伦理和操守,制约和破坏了网络空间的信息自由,同时也由于自身的公信力受损,遭到公众的惩罚。社会公众对媒体忠实履行其职能和社会责任形成了信任和期待,反过来说,媒体实现公众的期待和获得公众的信任正是对公众的践诺,这个诺,就是媒体与公众之间对于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需求的一种不可见然而实质存在的契约关系。如果媒体违背了对于公众的契约关系,就会打破公众对于媒体的期待和信任,由此,公众产生的对立行为必然将影响到媒体长远的商业利益和社会信誉。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本来在信息传播中公信力不够(如虚假信息、色情暴力内容、诽谤言论、“标题党”等所带来的可信度、导向性、低俗化等诸多问题,此处不论),此次多家网络媒体遭遇三鹿的事件后,不仅使各自的公信力急剧下降,而且使整个媒介体系的公信力普遍受损,这对于尚属新兴媒体的中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更是内伤和重创。

  事实上,从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的并购开始,对TMT模式(telecom通信、media媒体、technology技术的产业融合模式)批判的声音就一直没有停歇,人们不得不担心集团化、全球化带来新的垄断和媒介控制,从而使少数人的商业利益影响和管制多元化的声音和诉求。中国的少数强势网络媒体在遭遇此次三鹿事件后,也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

  中国的网络媒体如何以此为鉴,莫再损害公众利益、莫再损害自身公信力、莫再与数字资本主义合污汇流,需要做出理性、建设性的回答。

  一是要推进公共信息公开的进程。政府可通过电子政务建设、向媒体和公众进行信息发布等方式,拓展数字时代的公共信息公开渠道。

  二是加快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秩序。完备的互联网法治体系,将明确政府、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中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网络行为的责任感与约束力,维护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是增强网络媒体的公信力。网络媒体需在价值观上确立以公众为中心,以社会责任为先,互联网应是公众互联网,网络空间应成为公共空间,这样才会有助于网络媒体体现公信力,提高公信度。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健全网络伦理体系。法律具有他律效用,伦理具有自律效用。建立健全网络伦理规范体系,为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提供理念框架和伦理约束,发挥行业的整体力量来守住底限,互相守望、提高形象。法国社会学家雅克??艾鲁克曾提出:“对技术改进坚持不懈的追求导致了科学家、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技术精英成为社会支配力量,而他们将对技术的追求作为终极目标,反而缺少精神基础。”网络媒体的许多领军人物,出身于技术精英,专注于技术发展,追求快速创富和膨胀发展神话,但是在精神层面却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方向感、支撑力,这是颇可忧虑的。

  五是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跨越数字鸿沟。网络的信息流动是全球化的,开放的互联网一方面带来了多元化声音,另一方面全球信息传播差距进一步扩大,以技术为强大后盾的信息垄断和信息霸权也是全球化的,数字鸿沟、民主鸿沟不断扩大,数字资本主义产生了新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中国应推进国家信息化的发展,一方面抓住信息技术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要正视数字资本主义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和危机,全力维护信息社会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在国内,应重点加大对信息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助力度,努力跨越数字鸿沟,使网络带来的进步惠及所有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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